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野生枸杞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州、县(市、行委)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以外的野生枸杞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上的野生枸杞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公安、商务、环保、交通运输、旅游、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野生枸杞的保护工作。辖区内生长野生枸杞的村(牧)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县(市、行委)人民政府林业、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管护人员,做好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