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州、县(市、行委)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枸杞保护与管理工作,编制野生枸杞保护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枸杞;将野生枸杞保护与管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设立枸杞产业发展基金,扶持枸杞产业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枸杞的相关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