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禁采期和种质资源保护地采集野生枸杞果和叶的,由县(市、行委)人民政府林业、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集行为,没收采集的野生枸杞果和叶或者违法所得,并处采集的野生枸杞果和叶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