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野生枸杞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未征得林地、草原承包经营权人、使用权人同意采集野生枸杞果和叶的,由县(市、行委)人民政府林业、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集行为,没收采集的野生枸杞果和叶或者违法所得,并处采集的野生枸杞果和叶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