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制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宣传报道。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其法治意识。

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对村(居)民的法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