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惩处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