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工作保障第三十一条已废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一票否决权制。一票否决权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行使。具体办法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制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