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工作保障第二十八条已废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协调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社会组织的相关工作,整体联动,形成合力,维护社会稳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