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经费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