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工作保障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经费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