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工作保障第二十九条已废止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对本地区、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