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单位收发人员和邮件代收人接收邮政企业投交的邮件时,应当当面核对,签收给据邮件,并对所接收的邮件负有保护和及时传递的责任,不得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或者撕揭邮票。

单位收发人员、邮件代收人、收件人对无法转交或者误收的邮件,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收回。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