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第十八条已修改邮政企业采取按址投递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邮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物业服务合同有代收、代转邮件约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有书面或者口头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代收、代转邮件。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