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六十八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可以对水环境保护的决策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形外,规划编制、项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与公众水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公开,并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听证会的结果应当作为决策的参考。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