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

单位和个人可以对水环境保护的决策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形外,规划编制、项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与公众水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公开,并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听证会的结果应当作为决策的参考。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