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已修改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开展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科学知识、信息的宣传报道,对污染水环境的违法行为和处理结果依法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以及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科学知识的宣传,依法参与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水环境。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