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应急第五十八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做好应急准备。从事有毒物质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水污染事故应急设施。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