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做好应急准备。

从事有毒物质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水污染事故应急设施。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