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应急第五十六条已修改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排污口、水污染防治设施、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设施以及有毒物质存放场所进行环境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重大水污染事故隐患的,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应对措施,防止水污染事故发生。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