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污单位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其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依法适时公开监测数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监测。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计量、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装置,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