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污染源、水环境质量、水量和水位监测网络,实现环境保护、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等有关部门之间监测数据的共享。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