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应急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水污染防治的举报制度。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污染水环境行为的联系方式,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