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应急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等方式,对本级人民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