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治理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对因清理水产养殖、畜禽养殖,实施退田还湖、退渔还湖以及生态移民等导致转产转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资金支持、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社会保障等方式予以扶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