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跨市(州)、县(市、区)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实行交界断面水质考核制度。

上级人民政府对考核不达标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有关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水污染物排放量,直至出界断面水质达标,并向下游受影响地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

具体考核和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