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的市(州)、县(市、区)交界处设置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确定监测断面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定期监测并发布监测信息。

江河、湖泊、水库、运河上游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措施保证出界断面水质达标。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