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预防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对人口密集区、工业园区、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区和饮用水水源地等重点地区的有效监测。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