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根据地下水水文地质结构、污染状况、水资源禀赋及其使用功能等因素,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体系,划定地下水污染治理区、防控区和一般保护区。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