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预防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建设、使用垃圾填埋场或者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等地下工程设施的单位,应当对地下工程采取防渗漏的有效措施,并配套建设地下水监测井等水污染防治设施,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地下水水质监测报告,防止污染地下水。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