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每月在本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