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预防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邻的公路和航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和船舶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水体。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