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邻的公路和航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和船舶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水体。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