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预防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隔离防护设施建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护栏围网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宣传标语。禁止损毁、擅自移动前款规定的地理界标、护栏围网和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