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政府职责第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实行清洁生产,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进行技术改造,提高水循环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水污染物排放量,对为减少水污染进行技术改造或者转产的企业,通过财政、金融、土地使用、能源供应、政府采购等措施予以鼓励和扶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