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水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鼓励水污染防治产业的发展,提高水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