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研发和推广,推进各行业节水技术改造,鼓励再生水循环使用。大力发展节水农业,推广节水耕作技术。开展工业节水示范工程,对重点大中型企业进行节水技术改造,抓好高耗水、高污染行业节水管理。加快城乡供水管网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推广普及节水器具,引导社会公众尽快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节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纳入城乡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防治水环境恶化造成的水质性缺水和资源枯竭。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