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干旱灾害发生的程度和频率,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并根据需要统一调用。石油、电力等企业应当保障抗旱救灾所需的能源供应。

建立抗旱电费补贴制度,具体补贴标准和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