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未依法登记的肥料、土壤调理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