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损毁、擅自移动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的基础设施和永久性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