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组织开展全省耕地质量详查,评价耕地质量等级,建立耕地质量档案,并将耕地质量调查、评价结果予以公示。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