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禁止向耕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毒有害物质。

养殖场的畜禽粪便等养殖废弃物作为肥料直接施用的,应当符合无害化标准,防止污染耕地。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