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第三章 耕地养护与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向耕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养殖场的畜禽粪便等养殖废弃物作为肥料直接施用的,应当符合无害化标准,防止污染耕地。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