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第三章 耕地养护与污染防治第二十条有效建设项目经批准确需临时占用耕地或者其田间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在使用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