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建设项目经批准确需临时占用耕地或者其田间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在使用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