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耕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质监测,发现灌溉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采取治理和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