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第三章 耕地养护与污染防治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焚烧农作物秸秆危害的宣传,并制定激励措施,鼓励、扶持和指导农作物秸秆还田,修复、改善土壤,补充土壤有机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