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第三章 耕地养护与污染防治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耕地质量保护规划制定耕地质量保护措施,保护耕地资源,防止耕地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