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第三章 耕地养护与污染防治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耕地质量保护示范区和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示范工程,组织开展地力培肥、污染防治、生态耕作方式等耕地质量保护技术和新型农机具的研究、示范与推广,加强对耕地使用者的指导、培训,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