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第二章 耕地质量建设第十五条有效禁止损毁或者非法占用田间基础设施。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耕地使用者维护田间基础设施,改善耕作条件。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