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措施,鼓励下列耕地地力培肥行为:

(一)建设绿肥良种繁育基地;

(二)有机肥和配方肥的生产、推广;

(三)耕地使用者运用测土配方施肥、秸秆还田、绿肥种植、有机肥和配方肥施用、保护性耕作等技术,改良土壤,提高地力;

(四)新开发、复垦和整理耕地的后续培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耕地地力培肥的培训和指导,及时解决应用中的技术问题。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