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按规定开设体育课程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程的;(二)未保证学生在校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的;(三)未按规定建设体育场地,配备体育设施和器材的;(四)中小学校未将体育课列为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科目的。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