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罚:(一)公共体育设施未按规定向公众开放或者未对未成年人、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二)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三)全民健身设施管理者对全民健身设施未履行管理、维护职责的。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