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体育课程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程的;
(二)未保证学生在校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的;
(三)未按规定建设体育场地,配备体育设施和器材的;
(四)中小学校未将体育课列为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科目的。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