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章 全民健身设施第三十条已修改因城乡建设需要,必须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当地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按照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依法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不得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