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章 全民健身设施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人应当负责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