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章 全民健身设施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开放,并公示其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因体育比赛、设施维护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体育设施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并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健身项目。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